新房签约时会出现哪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转载自:房天下时间:2021-04-06 04:08602人浏览
“签合同”是房屋交易时,甲(卖方)乙(买方)双方开始履行责任与义务的开始。而购房者在面对“强大”的开发商时,源于对购房条款的不熟悉,导致买卖过程中会出现霸王条款。现在,小编就带大家看一下在合同中什么样的条款为“霸王条款”?
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一、宣称并非格式合同
比如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所有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系买卖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并非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卖方对合同条款保留解释权并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不是由开发商按有利自己的解释处理。”
二、违约责任不对等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买方如果没有按时交付房款,必须向卖方支付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买方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卖方则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72条、73条规定,开发商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构成显失公平。
购房者可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及撤销,并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增加开发商的违约金,减少购房者的违约金。
三、面积误差不能退房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发生误差时,不予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面积误差比一定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应予支持。
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法律赋予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救济权利,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来排除买受人合同解除权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买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权利不得通过约定剥夺。
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
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公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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